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规范中药材产地趁鲜加工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8-17 17:19|栏目: 政策法规 |浏览次数: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相关处室、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福建省规范中药材产地趁鲜加工指导意见(试行)》已经省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实施。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114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福建省规范中药材产地

趁鲜加工指导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以及国家药监局和省政府相关文件精神,按照《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促进中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具体措施》(闽药监药生〔202119)和《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中药饮片生产企业采购产地加工(趁鲜切制)中药材有关问题的复函》(药监综药管函〔2021367)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中药材源头质量管控,以道地中药材为基础,解决中药材加工过程中因二次浸润后切制造成有效成分流失等问题,探索产地加工与炮制一体化发展,将中药材种植和产地加工过程纳入中药饮片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升中药全产业链质量控制水平,现就规范我省中药材产地趁鲜加工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适用范围

福建省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开展中药材产地趁鲜加工、委托加工或采购中药材产地趁鲜加工的中药材(以下称趁鲜加工药材)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指导意见。

趁鲜加工药材是指在中药材产地按照传统加工方法将采收的新鲜药材加工成片、段、块、丝或去皮、芯等非药用部位的初加工中药材品种应在产地所在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公布的目录范围内。

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向产地加工企业采购趁鲜加工药材,也可在产地自收自制或委托产地加工企业生产趁鲜加工药材用于中药饮片生产。

中药饮片生产企业不得从各类中药材市场或个人等处购进趁鲜加工药材用于中药饮片生产;不得从质量管理体系不健全或者不具备质量管理体系的产地加工企业购进趁鲜加工药材用于中药饮片生产;不得将采购的趁鲜加工药材直接包装后作为中药饮片销售。

二、制定趁鲜加工药材品种目录

  中药材趁鲜加工品种应当是本省一定区域内有较大规模种植,且适宜趁鲜加工有依据支持趁鲜加工对质量无不良影响的优势品种。中药饮片生产企业、产地加工企业或行业协会结合我省中药材种植以及产地趁鲜加工实际情况,向省药监局建议可纳入产地趁鲜加工的品种,经省药监局审核后公布。省药监局根据省内中药材种植情况对品种目录适时增补和调整。

三、建立趁鲜加工药材质量标准体系

中药饮片生产企业、产地加工企业或行业协会根据产地品种目录制定与中药饮片质量标准相适应的趁鲜加工药材标准(具体要求见附件1,由行业协会组织中药专家认证向社会公布,标准应具备充分试验数据支持,作为企业标准备查。除形态外,质量标准符合且不低于《中国药典》等国家药品标准或者福建省药材标准和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中的相应规定要求。

四、推动中药材规范化种植

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应当引导产地加工企业对趁鲜加工药材品种推行规范化种植,加强种子种苗、种植、采收以及农业投入品使用的技术指导,督促中药材种植符合以下要求:

(一)严格确定种质基原,把好种源关。应当确定每批种子种苗的基原和种质,防止其它种质的混杂,确保品种基原符合要求;应当使用产地明确、质量符合要求的种子种苗;鼓励自建良种繁育基地,或者使用具有中药材种子种苗生产经营资质单位繁育的种子种苗。

(二)有序开展中药材规范化种植。按照中药材规范化生产技术操作规程,规范田间管理;采购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应当核验供应商资质;鼓励测土配方施肥和推广生态种植技术;严禁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严禁滥用农药、抗生素、化肥,特别是动物激素类物质、植物生长调节剂和除草剂。

(三)科学规范采收流程。应严格按照品种种植年限、最佳采收季节和药用部位规范采收,采收过程应当去除非药用部分和异物,及时剔除破损、腐烂变质部分。

规范中药材趁鲜加工行为

  产地加工企业应按照《中药材产地趁鲜加工质量管理指南》(以下简称《管理指南》见附件2要求开展中药材趁鲜加工

  (一)加强自收自制质量管理。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可以自建产地加工企业开展自收自制,经对其质量保证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进行评估,认为符合《管理指南》要求的,告知省药监局并相关材料(附件3),并由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在药品年度报告中列明。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可通过设立趁鲜加工生产线或异地车间的方式开展产地趁鲜加工,生产线或异地车间纳入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申请设立趁鲜加工生产线或异地车间的,应向省局申请药品生产许可变更,符合要求的,依法在《药品生产许可证》副本上载明。

(二)加强委托加工质量管理。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委托产地加工企业开展中药材产地趁鲜加工的,委托方承担趁鲜加工药材全部质量责任,应当对受托方的加工条件、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情况进行审核。委托方认为受托方符合《管理指南》要求的,由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告知省药监局并附相关材料(附件3),并由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在药品年度报告中列明。委托加工期间,委托方应对委托加工的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规范趁鲜加工药材采购行为

 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可以采购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趁鲜加工药材品种用于中药饮片生产,采购质量管理应符合《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中药饮片生产企业采购产地加工(趁鲜切制)中药材有关问题的复函》药监综药管函〔2021367文件的要求。     

七、推进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追溯体系建设

积极配合地方政府扶持行业协会建立辖区内统一的药材信息化追溯平台追溯信息包括:产地地理坐标、种植面积、亩产数量、种子种苗来源、农药化肥的使用记录、种植时间、采收时间、加工日期、加工成品数量、成品去向等,保证中药材来源质量可溯可控。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应当督促产地加工企业建立完整的中药材质量追溯体系,能够保证中药材种植、采收、加工、干燥、包装、仓储及销售等全过程可追溯。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应在产地加工企业质量追溯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信息化追溯体系,鼓励其建立中药饮片生产管理信息化追溯系统,与趁鲜加工的中药材信息化追溯平台对接,共享有关信息和数据,逐步实现趁鲜加工药材种植、采收、加工、干燥、包装、仓储及饮片加工销售等全过程可追溯。

  八、工作要求

)落实主体责任

中药饮片生产企业是中药材产地趁鲜加工过程的质量责任主体,要对质量体系运行过程进行风险评估和持续改进要加强对产地加工企业的指导和监督,尤其是协议委托加工的,定期派专人赴产地加工企业指导和监督委托加工的全过程;要充分履行质量管理职责,对产地加工企业人员开展法规和业务能力培训,健全质量管理制度。

)推进引领示范

  积极配合地方政府牵头组织中药饮片生产企业或行业协会,采取多种方式,支持产地加工企业建设。选择种植规模大,管理水平高,有一定条件基础的产地加工企业作为示范单位,树立标杆,不断探索总结建设经验,引导产地加工企业规范中药材加工,推动产地加工企业提升质量管理水平。

(三)加强联动协作

各级药品监管部门结合中药材产地实际需求,配合产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地方政府负总责,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协助产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机构,制定科学的中药材产业发展规划,推动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建立产地加工企业遴选、退出机制,加强产地加工企业监管,建立中药材追溯信息化平台,采集种子种苗来源、种植面积、农药使用记录、产量、销售数量等关键信息,为中药材种植、采收、加工等提供信息化服务,并建立部门之间共享机制

 

(四)加强规范指导

级药品监管部加强对规范中药材产地趁鲜加工指导积极探索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开展中药材产地趁鲜加工的监管方式。对以趁鲜加工药材为原料生产的中药饮片,级药品监管部门检查其产地加工企业质量保障体系的执行情况,严防不符合要求产品、假冒伪劣产品流入药用渠道,必要时开展延伸检查按照相应的法定标准(形态除外)开展监督抽验。发现存在药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的,依法依规采取暂停生产销售等风险控制措施;发现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严厉查处。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由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趁鲜加工药材质量标准编制要求

         2.中药材产地趁鲜加工质量管理指南

3.中药材产地趁鲜加工报告清单

 


附件1

趁鲜加工药材质量标准编制要求

 

一、原则

趁鲜加工药材质量标准的制定必须根据中药材自身的生物学与理化特性,在总结传统经验的基础上,通过科学的研究评价,并在实践中应用证实是切实可行的质量标准符合且不低于《中国药典》等国家药品标准或者福建省药材标准和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中的相应规定要求

二、一般体例要求

标准所用术语、符号、计量单位、检验方法及相关要求等,均执行《中国药典》等国家药品标准或者福建省中药材标准/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的有关规定。

标准应包括:封面、目次、前言、品名、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趁鲜加工药材质量要求、包装、规范性附录、资料性附录、参考文献等。

三、趁鲜加工药材标准内容要求

(一)标准名称

趁鲜加工药材名称应参照《中国药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有关规定命名,应与《中国药典》等国家药品标准或者福建省中药材标准/中药饮片炮制规范收载的名称一致,并表明鲜制。示例:福建省中药材产地趁鲜加工质量标准  大黄(鲜制)

(二)前言、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

前言 明确标准的提出、归口单位及主要起草单位和起草人等。

范围 对标准规定的具体内容及其适用范围界定的原则和方法等进行具体解释说明,也应根据标准内容对于不适用方面做具体解释说明。

规范性引用文件 应列出标准中规范性引用文件的清单,其排列顺序为:国家药品标准、省级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际标准或文件、其他国际标准或文件。法规不应作为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写出标准中出现的需要说明的术语和定义。

基原  写出适用于标准的基原名称和种质类型。基原名称应包括正确的中文名、拉丁学名。植物名称(正名、拉丁名)原则上参考《中国药典》、《中国植物志》等相关参考书。必要时,基原名称和种质类型可分条描述。

术语 使用规范的自然科学名词术语,以全国自然科学名词审定委员会公布的规范名词为准。

(三)质量要求

1.来源  趁鲜加工药材来源包括基原(单基原或多基原)即原植(动)物的中文名、拉丁学名、药用部位、生长年限如有)、采收季节等。

2.性状  按实际形态描述主要特征,尤其注意趁鲜加工药材趁鲜加工所引起的部分性状改变;包括形状、大小(长度/厚度、直径)、颜色、表面特征、质地、断面、气、味等。因客户要求改变的规格也应列出,并予以描述。

3.鉴别  包括显微鉴别、理化鉴别、薄层鉴别、特征图谱/指纹图谱等。鉴别试验应具有专属性并说明选择依据。

1)显微鉴别  应选择容易观察、具有鉴别意义的专属特征列入质量标准;应按照《中国药典》显微鉴别的收录原则、书写顺序和文法进行规范描述。因趁鲜加工引起的特征改变也应列出描述。

2)理化鉴别  包括一般理化鉴别、荧光鉴别及光谱鉴别等方法。中药成分复杂,应根据所含成分的化学性质选择适宜的专属性方法,并说明选择依据。

3)薄层色谱  应能反映该药材的整体特性并尽可能区分正品不同基原及混伪品;应明确对照品的选择及其溶液的制备、供试品溶液的制备、点样量、薄层板、展开剂、展开条件(温度、相对湿度、饱和平衡时间等)、检视方法等,说明鉴别方法、鉴别指标成分或专属性成分的选择依据。

4.检查  一般包括杂质、水分、灰分、酸不溶性灰分、内源性有毒有害物质、外源性有毒有害物质等的检查。要注重中药安全性检测方法和指标的建立和完善,加强对重金属及有害元素、残留农药、二氧化硫、真菌毒素、生长调节剂等外源性有害物质的检查。

5.浸出物  应参照《中国药典》相关要求建立浸出物的检测项,并对溶剂、浸出方法等作必要的考察,根据品种具体研究数据拟定限度,限度可严于原标准该品种项下的规定。

6.含量测定  应建立具有代表性的、与活性相关联的多成分含量测定,含量限度的制定应有充分的依据和数据积累。加强对毒性药材相关成分的限量研究,保证安全用药。

7.贮藏  确定趁鲜加工药材的贮藏条件。

(四)产地加工工艺流程与技术要求

1.趁鲜加工药材的工艺流程  描述经试验验证的趁鲜加工药材的工艺流程图。

2.趁鲜加工药材的工艺技术要求  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环节:

1净制要求。净制的主要目的是去除鲜药材中含有的泥沙等杂质,分离并去除非药用部位,以达到净度要求。净制应根据鲜药材具体情况,分别选用清洗、挑选、筛选、风选、水选、剪、切、刮削、剔除、酶法、剥离、挤压、刷、擦、火燎、烫、撞、碾串及泡洗等方法,制定适宜的净制技术,鼓励运用科学、现代、稳定的净制设备代替人工进行。

2加工要求。加工的主要目的是使其达到相关标准对于饮片性状中形态的要求加工应根据鲜药材具体情况,将净制的药材趁鲜或干燥到一定程度后分别选用切制抽芯、烫、蒸制等方法,加工成为片、段、块、丝或达到去皮、去芯目的必要时可进行软化。加工品种应充分考虑并研究鲜药材加工并干燥后的片型、长度、厚度等变化,制定趁鲜加工的片、段、块、丝鲜品规格参数。

3干燥要求。干燥的主要目的是使其达到相关标准中对水分的要求。干燥处理根据鲜药材具体情况,可采用晒干,烘干、阴干等方式。应针对不同干燥方式制定相应的技术要求。

4筛选与整理要求。筛选与整理的主要目的是去碎屑、去掉异形片、分等级等。应根据鲜药材具体情况,选用挑选、筛选、风选、色选等方法进行筛选与整理。应制订产地趁鲜加工药材的等级要求。

5包装要求。应明确包装场所的卫生要求及选用的包装材料要求,同时明确外包装箱标识内容等。

)起草说明

应充分反映研究的全过程,主要内容包括:标准编制概况、标准编制过程(样品收集、研究方法、研究结果以及必要的数据、彩色图片、参考文献)、对比趁鲜加工药材与一般品质量指标提升情况、三批次生产工艺验证与试验数据、趁鲜加工药材企业检验报告、其他相关资料等信息。

 


附件2

 

中药材产地趁鲜加工质量管理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附件适用于中药材产地趁鲜加工企业(产地加工企业)的加工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全过程。

二、原则

中药材产地趁鲜加工与中药饮片的质量密切相关,应当对其质量和工艺流程严格控制。中药材来源应当符合标准;净制、加工、干燥和筛选等工序应按照工艺流程开展;在加工、干燥、贮藏、运输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控制污染,防止变质,避免交叉污染、混淆、差错。

三、人员

1.应配备熟悉中药材加工的质量管理和技术人员,质量管理和技术人员应具有3年以上中药材加工经验,应具备鉴别中药材真伪优劣的能力,质量管理和技术人员数量应当满足生产质量管理需要,不少于2人。

2.直接接触药材的工作人员应身体健康,无传染病、无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

3.配备培训管理人员,对生产和质量有关的所有人员进行培训,培训的内容应包括中药专业知识、岗位技能和相关法规知识等。

    四、选址及厂区

1.设置在中药材种植规模较大且相对集中、交通便利的区域。

2.应远离有害废弃物以及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等,符合环保要求。

3.不宜选择易发生洪涝灾害的地区,难以避开时应设计必要的防范措施;厂区周围不宜有虫害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难以避开时应设计必要的防范措施。

4.内地面、路面应铺设混凝土、沥青或者其他硬质材料,厂区应有适当的排水系统,防止扬尘和积水等现象的发生

5.布局合理、加工用房、仓库面积应与加工规模相适应;生活区应与生产区保持适当距离或分隔。

  五、中药材产地趁鲜加工场所

1.按加工工艺流程合理布局,设置与其加工规模相适应的净制等操作备与加工规模相适应的硬化晾晒场或与加工品种相适应的干燥设施设备

2.地面、墙壁、天棚等内表面应平整,易于清洁,不易产生脱落物,不易滋生霉菌应有适当的排水措施防止积水。

3.仓库应当有足够的面积避免混淆,地面平整,便于通风换气;并采取有效措施,对温、湿度进行监控,防止虫、发霉、变质。

    六、设施与设备

1.应根据趁鲜加工药材品种特性,选用能满足加工工艺要求的设备。

2.与中药材直接接触的设备、工具、容器应易清洁消毒,不易产生脱落物,避免对中药材质量产生影响。

3.应有防止昆虫、鸟类或啮齿类动物等进入加工区和仓库的措施。

4.仓库应有通风、温湿度调控的设施设备。

  七、文件管理

1.制定产地趁鲜加工产品质量标准和工艺文件,建立人员管理、原料管理、加工过程管理、仓储管理、质量管理等制度文件。

2.应当对从中药材趁鲜加工和包装的全过程的加工管理和质量控制情况进行记录,批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中药材的名称、批号、投料量及投料记录;净制、加工、干燥工艺的设备编号;加工前的检查和核对的记录;各工序的加工操作记录;清场记录等。

3.应建立人员培训档案,至少包括培训内容、培训人、参加培训人员、培训时间、培训地点等内容。

4.中药材的质量追溯体系,应能够保证中药材种植、采收、加工、干燥、包装、仓储及销售等全过程可追溯。追溯信息可包括:产地地理坐标、种植面积、亩产数量、种子种苗来源、农药化肥的使用记录、种植时间、采收时间、加工日期、成品数量、成品去向等,保证中药材来源质量可溯可控。

  、加工管理

1.进入加工区的人员的着装应便于安全操作,保持整洁。不得携带或存放与药材加工无关的个人用品。

2.清洗后的中药材不得直接接触地面。晾晒过程应有有效的防虫、防雨等防污染措施。

3.应当使用流动的饮用水清洗中药材,用过的水不得用于清洗其他中药材。不同的中药材不得同时在同一容器中清洗、浸润。

4.以中药材投料日期作为加工日期。应以同一批中药材在同一连续加工周期加工的一定数量相对均质的成品为一批。

5.在同一操作间内同时进行不同品种、规格的中药材加工操作应有防止交叉污染的隔离措施。

6.药材加工过程中应禁止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用于防霉、防腐、防蛀虫;禁止一切染色增重、漂白、掺杂使假等行为。

7.使用灭鼠药、杀虫剂、烟熏剂等不得对设施设备、容器具、物料、产品造成污染。

  九、质量控制与管理

1.对趁鲜加工的中药材质量和来源进行监督和控制。

2.应制定加工工艺流程与技术要求,必要时可对趁鲜加工药材加工过程进行工艺验证。工艺流程包括净制、加工方法、干燥、整理和包装等。对于协议委托加工的,受托方应根据委托方的工艺流程与技术要求,制定相应的技术标准。

3.应制定趁鲜加工药材检验标准,该标准应不低于同品种中药材、中药饮片的法定检验标准(除形态外)。

4.应通过自行检验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放行和销售。

5.应对每批趁鲜加工药材进行留样。趁鲜加工药材留样量至少应为两倍检验量。留样时间至少为放行后一年。

6.应对所加工的品种进行年度质量回顾分析,对影响产品质量的变更应当进行变更管理,应当保存所有变更的文件和记录。

7.对于协议委托加工的,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的加工条件、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情况进行现场审核,确保受托方的加工条件和质量管理能力符合要求。

  十、包装与运输

1.应选用能保证其贮和运输期间质量的包装材料或容器。包装必须印有或者贴有标签,注明品名、规格、数量、产地、采收日期、生产批号、贮藏、保质期、企业名称。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至少符合食品包装材料标准,不得对产品质量和后续的生产、使用产生不良影响

2.趁鲜加工药材运输应不影响其质量,并采取有效可靠的措施,防止中药材发生变质。


附件3

 

中药材产地趁鲜加工报告清单

 

一、在产地自收自制开展中药材趁鲜加工需提交报告清单:

1.中药材产地趁鲜加工报告表;

2.趁鲜加工的工艺规程和质量标准;

3.产地趁鲜加工品种目录;

4.生产企业自查报告。

二、协议委托产地加工企业开展中药材产地趁鲜加工需提交报告清单:

1.中药材产地趁鲜加工报告表;

2.委托加工协议;

3.质量保证协议;

4.趁鲜加工的工艺规程和质量标准;

5.委托产地趁鲜加工品种目录;

6.产地加工企业信息证明档案;

7.生产企业自查报告。


中药材产地趁鲜加工报告表

申办企业

情况

名称


地址


负责人


联系方式


种植

基地

情况

基地地址或区域


规模


品种名称

品名

预计产量

生长年限

采收时间









加工企业

基本

情况

名称


地址


负责人


联系方式


加工情况

品名

规格

基原

执行标准









主要设施设备

名称

型号规格

性能指标

备注













单位负责人                             填报人: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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